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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适用条件不同点在于减刑只要在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即可申请减刑,而假释犯罪分子需要已经执行了一定时期的刑罚,如被判处有期...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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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2、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3、上述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解释》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2年,即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的刑期,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并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根据以往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3年;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最高法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删去了上述“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内容,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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