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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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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你们应该就是属于同居,那现在感情出现问题之多也就是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除,如果有孩子的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两种: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2、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视为非法同居。这是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关系,不以有无子女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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