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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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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一些意见》的规定,事实上婚姻的认定有1、在1986年3月15日实施《婚姻登记方法》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这是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关系,不以有无孩子为条件。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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