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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不可以申报户口,应该先补领该项后,再申报子女的户口; 2、具体的补领手续及申报户口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务院...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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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行出生证明书一般只需三步 第一,发表申报书 第二,向原发行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发行申请 第三,带着新发行申请书带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重新发行。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持有申明的报纸,向原发行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发行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申请再发行。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注:申请人必须是新生儿的父母。如果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发行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机构进行资料审查,重新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同时登记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的法定医学证明。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补证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合1995年6月8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此之前出生的婴儿,则到原助产单位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单,作为申报户口或办理公证的依据。二、遗失证补办要求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随带的证件:①接产医院证明。证明孩子出生的时间、母亲怀孕的孕周、分娩方式、孩子出生的性别、体重、身长等情况;②未申报户口者须有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③已申报户口者须带父母户口簿;④补证申请。 2、在未报户口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藉登记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由发证单位保存。三、家庭接生或非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单位出生的新生儿,补证需提供下列证件:①监护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所属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②为该新生儿接生的单位或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内容包括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出生时健康状况、身长、体重等相关内容;③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④同时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均须由父母亲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带身份证)办理。本规定从2003年8月6日起执行,原补证办法同时作废。
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可以有孩子父母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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