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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使用的规定,一般 (一)收到驳回通知书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要注意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是...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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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驳回再审条件:(一)驳回商标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三)驳回商标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正确内容,再审理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四)申请驳回商标审查,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审查申请书》两份发送给商标审查委员会。(五)支付商标审查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受理此申请。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退回申请书的期限重新发行。商标评查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很多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很多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反驳意见,允许初步审定,发表《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拒绝。商标审查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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