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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依据。所谓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
在法庭中由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意见会成为案件解决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败。当碰到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时,表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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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在诉讼法中对鉴定结果的提法,都是“鉴定结论”,这是指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结果。把“结论”改为“意见”,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因为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这些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如果被审判人员采信的话),所以,用“鉴定意见”来表示更为恰当,有利于摆正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在本质上,这2种提法没有什么区别。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我认为,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定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对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接受。 只要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上述问题的,都可以请求法院对于司法鉴定的真实有效性应进行检测,要求法院出具司法鉴定质证意见书,质证制度对于保障审判的公正合理,保障司法公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中要积极运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不论理论界或实务界,很多人均主张这种观点,以保障行政行为高效、稳定,以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最长起诉期限是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免行政行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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