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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者不担责,追赶者追小偷目的是为了阻止小偷逃跑,防止其继续违法犯罪,并不是故意想伤害小偷,小偷摔倒导致重伤是追赶者无法抗拒也不希望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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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该就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确认幼儿园的过错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看具体情况。谁开车撞的,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首先小偷行窃逃跑,失主追小偷,这是正常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小偷要是因此被撞或者被撞身亡或者受伤等,失主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也就是说失主对小偷被撞是不构成任何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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