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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依据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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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孩子在校内玩耍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校车司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小学的全日制寄宿学生。在孩子进入校园后,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就应由学校来承担,学校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责任,孩子在校园内身体受到伤害,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校车司机在明知学校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门口,且未与学校的保育员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下,对其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校车司机将孩子提前送到学校,但学校并未因此而拒绝接收,故自孩子进入学校后,学校就应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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