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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节假日和双休日安排值班算加班,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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