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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事故是我们最不想遇到的,但有时我们无法阻止。有些人买意外保险来保障自己。意外保险主要是以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下面我们来看看意外险保障范围。事故保险的保障范围具体如下:保险人受事故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从事故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责任期间内,如90天、180天等)死亡障碍的结果,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费。1、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不是推测和推测,而是客观发生的事实。(2)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人死亡,即身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结束。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在宣布死亡的情况下,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有下落不明的条款,或者在保险单上签署关于下落不明的特保险人在事故中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例如3个月、6个月等)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后来返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返还保险费。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事故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结果支付保险金,而是根据健康受到这样的事故伤害支付保险金。
意外保险保障范围编辑 基本保障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巨灾保障 巨灾保障即为投保人提供巨大自然灾害保障的险种。巨灾越来越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成为了人寿保险新的关注焦点。 很多寿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灾涵盖在保障范围之内,专门的“巨灾险”寿险产品比较罕见,而较常见的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不过,类似暴乱及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不同于自然灾害,一般不在寿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而外出旅行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所购买的短期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公交车票中所含意外险等,一般只对旅行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途中发生的意外负责,对地震等特殊灾害是不负担责任的。 但个别设置有地震免责条款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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