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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屋买卖新政策

2022-05-09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江苏省新的契税政策执行,即按照《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文件)执行,但应注意的是新政策较原规定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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