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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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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的情形: 一、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 2、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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