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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如何公司罚款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投诉的。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这些规定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一些制度。这些制度可以规定绩效考核,减发基本工资或奖金,但最后的工资总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很可能超标了,如果这样就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公司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公司内部职工不服从管理、涉嫌贪污、走私、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的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确保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相关的处罚和说明。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依据监理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规定,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而却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建设单位也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依据的是双方的合同。因为监理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监理可以向甲方建议罚款,即监理方有建议权,另外如果甲方对监理进行书面授权,监理也可以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1.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职工公示,并且制定程序应合法适当。 2.职工的违规是否造成企业的损失。 3.处罚的结果应合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关于20%:是针对因为劳动者的过错造成企业损失时,企业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但是每月最多只能扣20%。不是针对罚款。当然按照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还必须符合扣款后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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