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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父母子女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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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养父母出现了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 这种条件就是:收养关系解除时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出现了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这一特殊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使那些曾经抚养过养子女但后来因特殊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的老人老有所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养父母的儿子如果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他是独生子
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一)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二)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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