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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生育保险金的方式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把出生证明,住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等必要的材料交给...
从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是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后者是针对生活风险,不考虑主体差异。所以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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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定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二)需要补正的证明材料;(三)合理的补正期限;(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补正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的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4、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职权督促其受理;经监督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经审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产假期间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生育保险金的方式是通过单位经办人员,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把出生证明,住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等等必要的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中心办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补签过以前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时期的双倍工资,劳动者请求的双倍工资是不会得到仲裁支持的。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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