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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2021-10-29
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定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二)需要补正的证明材料;(三)合理的补正期限;(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补正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的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4、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职权督促其受理;经监督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经审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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