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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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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规定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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