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以就近进入当地公立(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1.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2.《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3人已浏览
1,447人已浏览
6,136人已浏览
4,5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