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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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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根据当地的准则发放退伍补贴。有些单位退伍能够进到乡镇一级的单位。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二条、限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亲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做法,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亲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亲属均按照新开办的公司。 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亲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限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要求的,在年纪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允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由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能够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1、残疾士兵、复员士兵、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因病死亡士兵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士兵、复员士兵、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出租、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房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农村养老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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