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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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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可以撤回的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撤销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允许或不允许起诉 (六)中止或结束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错误 (八)中止或终止执行; (九)取消或不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给予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对定金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上诉。 裁定书应注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原因。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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