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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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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道路、机场、航线、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引起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霸权或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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