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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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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必须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就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成立犯罪,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的认识来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后者明知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从行为人的态度来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因为轻信可以避免或出于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和破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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