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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到车管所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原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车辆虽然在手续没有完成过户,但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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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所以,如原车主未支配及获益,不应承担责任,作为原车主可以在开庭时提出上述辩论意见,不应担责。
转让后虽未过户的、如果车辆是拼装车,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转让前已达到报废标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该由转让方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车辆在转让前符合法律规定(如正常年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第六条拼装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车辆转让后发生车祸(还未过户),转让方对事故不负责任,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方有没有法律责任或要支付经济赔偿
1、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你没有支配该车运营也未从中获益,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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