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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将规定的材料带到街道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安全窗口或者住房管理局;工作人员受理初步审查;出具备案收据;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等待审核指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点,并出具验收凭证。2、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机构应当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宣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5、等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络或者申请点查询。等待时间,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和家庭数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查资格。
1、申请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申请人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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