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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部门的答复,你提到的“ 四轮充电代步车 ”这种车辆类型,目前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中许可产品类型,不能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也不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它也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任何准驾车型;因此,建议您不要购买,更不要驾驶此类车上路行驶。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验收和登记。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经批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买方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电动自行车新车登记,实行电动自行车牌照销售。新规定指出,电动汽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5km/h,总重量不超过55kg,功率不超过400W,电池电压不超过48V,最大高度不超过1、1m,轴距不超过1、25m,晴天刹车距离小于7m,雨天刹车距离小于9m,同时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依据京电动车牌照新规》。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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