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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其中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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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你述说中提到的担保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现阶段你未能举证证明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前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李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强制其前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说明,李某未经其前期同意不能代表陈某作出重大财产负担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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