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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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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无效两种确认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2)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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