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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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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九十条第二款: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2]。
(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确定国务院总理的候选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审计长、秘书长;(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候选人;(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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