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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详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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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确定国务院总理的候选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审计长、秘书长;(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候选人;(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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