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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材料:《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入职登记表》两张一寸...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为: 1.首先,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其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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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向失业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中心发放《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 3、填好之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4、拿着盖完章的材料去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保险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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