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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事故科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车辆。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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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所扣车辆何时放行?这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扣留车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如下: 超期限及违法扣留车辆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给予了明确的限定。其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因收集证据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国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通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有的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车辆,一直到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时刻,有的甚至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仍然扣留。而实际上,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事故车辆都不需要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
交警将事故车辆暂扣,按照相关法规,这是为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而不是为了将肇事车辆作为抵押品,才将车辆暂扣。这一点,你可以巧妙的告诉主办警官。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还对“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的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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