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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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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的车辆不需要支付停车费。扣留期限:(3) 20=23天)或(3 60=63天)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于检查,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关闭,关闭的场所、设施和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坏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检查的场所、设施和财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者保管,第三者不得破损或擅自转移。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有权先赔偿后向第三方索赔。由于检查,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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