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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够犯罪条件。俗话说的“恶意欠薪”这个词,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我国对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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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恶意拖欠工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客观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正常的劳动关系。
《刑法修正案》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了以下限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恶意。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工资为目的称为恶意。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是支付,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绝支付两种行为。只有这两种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有这两种行为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责令其支付而拒绝支付的,可以认定。第三,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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