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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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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1)买下、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 (5)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工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失业、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持续失业、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工人丧命或被宣告丧命,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依据相关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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