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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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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官司中,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原告告一个被告,但有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 2、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种类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和55条的规定,代表人诉讼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方式。代表人诉讼须满足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的条件,具有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但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又融合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是共同诉讼制度的延伸。代表人诉讼具体又可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在起诉时已确定原告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4、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有以下特征: (1)起诉时原告人数尚不能确定,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2)诉讼代表人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推选不出的由法院与登记的权利人协商决定; (3)法院判决及于已登记的原告,判决对未参加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权利人具有预决效力。”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区别在于:一是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一般为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二是保护的利益特点不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宏观性,私益诉讼保护的主要是个体利益,具有具体性、微观性;三是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公益诉讼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私益诉讼原告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是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比如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私益诉讼主要涉及普通个体之间利益损害,损害范围一般容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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