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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困难用笔记在纸上,或者用电脑打出来。这些困难,当然是很难解决的困难,或者是在解决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这些困难,一定是有事实根据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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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贫困人口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侧重于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中央政府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贫困人口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二、一方生活困难是: 1、没有住房; 2、失去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即使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所分的的财产也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另一方可对其进行适当帮助,包括住房提供等,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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