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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适当帮助。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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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离婚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的条件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2、一方生活困难是:①、没有住房;②、失去劳动能力;③、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二、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提供帮助。例如,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要求另一方提供房子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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