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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确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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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非主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 2、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有下列情况的子女: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需要在其成年后继续尽抚养义务。
不能生活自理的子女不用赡养父母。应当由其他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赡养老人。如果没有其他子女的,可以由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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