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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地震、民防、消防、绿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 (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民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通过技术审查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相关公共场所建设同步实施。
发布临震预警或者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用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应急疏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启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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