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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临震预警或者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用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用作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必须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抗震设计必须达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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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地震、火山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民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地震、民防、消防、绿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 (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民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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