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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有一定的复杂性。 如果被害人构成轻伤及其以上的伤情,你方的直接致害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是否有责任,将视具体情况。但学校最多只是承担...
首先学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职责,那么学校也是有责任的。而那个孩子也是有责任,建议您现在先和学校以及那个同学的家长进行协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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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实,您是要承担责任的,若果学校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应当无责任。行凶者如果年满16周岁以上,应当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未满18周岁予以从轻或减轻。行凶者如果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凶者如果未满14周岁,不负刑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构成刑责任的,由行凶者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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