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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转学: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地址迁移证明、学生成绩报告等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二、外市(县、区)转入的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先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入手续,普教科根据其实际情况,转入相关学校或镇(街道)教办,镇(街道)教办将其转入相关学校。三、本市向外县市转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镇(街道)属学校经镇(街道)教办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出。市内镇(街道)之间的小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报教办同意,并经转入地镇(街道)教办同意,安排镇(街道)相关学校就读。市内小学生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市内镇(街道)之间的初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镇(街道)教办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入相关学校。
当事人转学籍借读的,手续和资料及条件,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高中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备有户口簿、住址迁移证明及学生成绩报告单等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转学手续。 2、外市(县、区)转入的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先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入手续,普教科视其实际情况,转到有关学校或镇(街道)教办,镇(街道)教办将其转入有关学校。 3、本市往外县市转学的小学、初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属学校经镇(街道)教办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出。 4、市内镇(街道)之间小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报教办同意,并经转入地镇(街道)教办同意,安排镇(街道)内有关学校就读。市属小学学生的转学,应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市内镇(街道)之间初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镇(街道)教办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转入有关学校。 5、镇(街道)内一般不得转学,如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教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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