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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 (1)一旦对方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
(1)票据保证人依法完成票据保证背书,票据保证即告成立;民事保证必须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达成协议。(2)即使被保证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人仍必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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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执行程序发生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处分财产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执行的法律文书。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该方当事人财产的减损或争议标的物的灭失,进而导致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制止或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期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这些环节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又不能等待太久的时间,等待太久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离婚证据可能的灭失或损坏。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这就是离婚证据保全。离婚证据保全作为一种非常措施,它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 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证据保全公证机构不能像法院那样按照职权主动开展证据保全活动。那么,公证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启动保全证据程序的目的肯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应该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此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的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实行申请人的权利主义。以公证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A申请人所属的空间;B公共空间;C如果是第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公证员只有申请人有权进入的空间才能进入。有一些收集证据的方法,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允许作为申请人的私人行为,公证处可以受理。如果公证活动被视为公共行为,公证受理缺乏法律授权。比如在保存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在某些物品上粘贴封条,以固定状态。有人认为公证处行使查封权,起诉公证处。事实上,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粘贴封条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种现象表明,公证活动不同于法院的诉讼活动,需要认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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