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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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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地区涨幅均超过12%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常州市2010涨工资细则 常州市对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6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元/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1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市及常熟市及太仓市及昆山市及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并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最低工资报酬,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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