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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申请书应依局长规定之格式为之。申请书上应由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之事务所之人员或公司、协会之职员确认所记载申请人之住所、国籍、申请人善意于...
1、美国虽属联邦制国家,各州之间的法律会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来讲是极其保护人权的,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一概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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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的英文是bankr ptcy protection它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 如果依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破产保护是指资产抵不足实际的债务,只能通过破产解除所有的债权关系。而这一切在末破产之前,有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所以说在申请破产的时候说申请破产保护。在美国,破产后,依法不能享有一些特权,对于基本的生活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男,27岁,中国籍。 申请人王某某与彭某某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某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某某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彭某某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某某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彭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判决书复印件经彭某某的弟弟转王某某收。1991年1月21日,王某某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审查与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本案申请人王某某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评析」 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理的。该法没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为了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这个批复,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新的程序制度-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该程序制度的管辖法院、承认条件、承认形式和裁定一审终局效力这样一些基本内容。这就使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有了依据。 为了使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具体化、规范化,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符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程序,受理申请后的审查程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传唤当事人的证明要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承认的形式,裁定书的内容和生效条件以及申请受理费等具体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的依据。 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下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象本案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并据此认定判决书的真实性,虽然不失为一种证明真实性的方法,但不能当然得到我国的承认。它必须经过外交或领事认证,除非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的协议。 二、作出裁定的依据,不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而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 三、裁定主文的表述应为:承认某国某某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某号解除某某某与某某某婚姻关系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在裁定书上仅列申请人即可,而本案裁定书上还列上被申请人,这是不必要的。 「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男,27岁,中国籍,住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06号大院401房。 申请人王某某与彭某某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某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彭某某向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彭某某并将起诉书副本和该法院的出庭传票寄给其弟转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后,没有向美国法院应诉,但写信向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依据彭某某的请求,缺席判决解除彭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判决书复印件经彭某某的弟弟转王某某收。1991年1月21日,王某某持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审查与裁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本案申请人王某某提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虽然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经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秘书签章证明与原件相同无异,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该判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5日以(1991)穗法民裁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彭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评析」 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理的。该法没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为了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8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关于美国商标保护,《美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备齐下列文件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A)申请书:申请书应依局长规定之格式为之。于申请书上应由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之事务所之人员或公司、协会之职员确认所记载申请人之住所、国籍、申请人首次使用该商标之日期、申请人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指定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名称、及商标于商品上之使用形式及方法等均属实,并应由申请人、事务所之人员或申请注册之公司或协会之职员声明其确信自己或所代表之事务所、公司或协会为申请注册之商标之所有人,而该商标系供商业上使用,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其它事务所、公司或协会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其它近似标章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购买者之虞。但于申请同时使用时,申请人应载明其主张商标专用权之例外情形,并应于其所知之范围内,详细说明他人同时使用之情形、相关之商品、同时使用之区域之范围、各人使用商标之时期,以及申请案所请求注册之区域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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