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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奖励对象:按规定时间落实一孩上环措施奖励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落实一孩上环措施奖励500元,按规定时间落实二孩结扎措施奖励3000元,超过规定时间落实二孩结扎措施奖励1000元,落实二孩上环措施奖励200元,落实一孩结扎措施奖励500元,落实补救措施奖励500元,补救措施属病理性的奖励300元。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的通知 (2004-07-30 10:16) 长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驻市有关单位: 《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已经2004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附:《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治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市农村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村。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核准对象,统筹落实资金,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第一线半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且夫妻一方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由县(市、区)核准对象,除享受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夫妻每月各10元的奖励费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每户1000至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1980年中央《公开信》发表以来出生或收养一个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对象,一次性给予其父母双方2000元补助费,并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为其家庭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六条已有两个女孩,女方满40周岁,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当地财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七条省、市确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结扎家庭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继续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途径;2005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开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高中、中专(含职业中专、技术学校)考试时,一律将考试成绩增加10分予以优待(由教育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九条县(市、区)在发放救济和社会福利,安排进城务工或劳务输出,实施项目贷款,技术扶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和双方户结扎家庭。 第十条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一律免除10%(由教育部门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落实)。 第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16周岁前,凡由其父母承担的义务性支出费用(如税费改革后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费等),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免除或酌减。 第十二条除上述奖励优待政策外,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同时享受计划生育法规、县乡规定、村规民约所确定的其它优待和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条款,制定切合实际,可行性较强的实施细则或规定,认真落实对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办法 2004年3月25日印发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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