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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可参考如下: 宁波xxx照明有限公司、宁xxx电气有限公司、宁波xxx电气灯具有限公司、宁波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召开,然后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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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召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这里的债权人通知是指债权转让通知,即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抬头接受通知的债务人姓名和姓名;债权转让的事实,如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受让方、转让债权的金额和范围等。,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债权受让人明确表达债务;通知结束时,由债权人(即转让人)签字盖章,并注明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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