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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只是在证据上有瑕疵,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1、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 2、录音录像,那怕是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
没有只是在证据上有瑕疵,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1、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 2、录音录像,那怕是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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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提起诉讼是所有公民的法律权利,只要属于法院管辖的事项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诉权并不等于胜诉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作为原告到法院提交符合起诉状要求的文书,有明确的被告,即便是缺乏相关证据,甚至是提供伪造的证据,只要能够通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就可以立案,至于该案是否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请,还要等待开庭时根据对所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判断,同时结合双方的质证与答辩的具体情况,然后法官在依据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以中立者的身份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能立案并不代表能胜诉。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借款人,往往难以再与借款人自有货币区分开来,因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往往仅是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签写借据或、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此类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在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时,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可以推定出借人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则首先需要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在被告完成相应举证之后,如果原告仍坚称双方之间尚存在未清偿的借款,则举证责任再次回到原告一方,原告需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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