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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经济来源用支付抚养费,无经济来源不是能够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女方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用她...
一般需结合实际情况,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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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女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的审判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判决由相比之下更有利子女成长的一方作为直接监护人。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明白了吧,这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说的很明确了~ 再有不明白的,电话或微信吧~我是李律师~ 你是不是发了两次?给你粘贴过来~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男,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甲,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乙,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丙,男,住重庆市某区。 原告岳某是三被告的父亲。1999年,岳某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退休金。因为消费不多再加上有些积蓄,因此岳某便拿出部分钱与同镇的一熟人合伙做生意,并先后向当地两家银行贷款近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1年。但是临到还款日期时,岳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还款。 情急之下,岳某想到了一个方法,让自己几个子女一人出一点就可以还上了;并且这些钱可以“赡养费”的名义让子女给自己。于是岳某便跟几个子女(即三被告)商量,但是三被告都不愿为岳某出钱还贷。眼看,还贷期限马上到期,2005年9月,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 三被告答辩称:岳某有退休工资,完全可以养老,但是岳某不听家人劝告执意出去做生意,三被告认为原告岳某现在有经济来源,因此三被告不负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有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为做生意欠下的银行贷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三被告没有替原告偿还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有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普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本案中在有经济来源,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岳某为偿还债务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续)4、关于小孩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一般2岁以下的孩子给母亲,10岁以上的,首先征求孩子的意见,2-10岁的主要看经济条件和孩子与谁一起生活,方便就学等。关于抚养费问题,没有一起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20-30%支付。一般不一次支付。特别提示:以上仅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仓促做出的简要答复,仅供您处理时参考;同时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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