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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女方一般不需要退回彩礼,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返还范围: 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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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明确规定第(二)、(三)项规定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精神,我们可以做这种的理解,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愿的,即使彩礼的给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过多干预,尤其是在正式办理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二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赠与的财物离婚时能否请求返还,这是个一直为之热议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你提供案例分析,为你提供相应意见。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泸县某村的罗某与同镇女青年江某经媒人介绍,发生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 罗某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起诉书中,一是要求法院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还其婚前借给的买家具款8000元钱。对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 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没有支持罗某要求妻子江某返还8000元借款的其他诉讼请求。罗某将希望寄予二审法院,也得到了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结果。 点评:本案中,究竟这8000元钱是什么性质呢?很显然,罗、江二人是各执一词的,一个说是对方索要,一个说是对方赠与。二人甚至在钱的用途上也难以统一,一个说是索要的家具钱,一个说是对方给的定亲钱。其实,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是能解开这一难题的。就本案来说,这8000元钱显然是赠与。《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如果8000元钱系江某借婚姻索取,离婚时是应当返还的,因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是自愿的赠与,罗某则没有把自愿送给他人的东西又追回来的请求权。从本案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8000元钱确系赠与,故法院没有支持罗某诉讼主张。 了解更多离婚财产相关,可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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