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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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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父母尚在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 2、父母过世或无法担当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单位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3、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确定,即下列有监护能力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和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2、法院可以指定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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